-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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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独)
第一、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个体独立性,不能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学生的思想之上,要客观的看待学生的成长,把学生当作不依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作具有个体独立性的人来看待,因势利导去施加教育,推动学生个体的健康成长。
第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主体性的发展。
第三,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要引导学生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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