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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网站近日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该项标准要求,特殊教育教师要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教育部的这份文件指出,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此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项标准包括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等4项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包括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方面。
关于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标准要求,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理解残疾是人类多样性的一种表现,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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