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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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管理
第一条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配属于营业所之车辆由主管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第二条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第三条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予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第四条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营业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管理部稽核。
(二)车辆使用
第五条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
第六条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第七条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终使用人要对由此e1发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回到时已逾晚上九时者例外。
第十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之以处分。
第十一条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主管核准后转管理部营业会计稽核。
第十二条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十三条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三)车辆保养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第十五条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第十六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景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第十七条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景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入负担。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径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景由驾驶入与公司共同负担。
第二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
(五)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公务车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私人公用凭实证报销。
第二十五条公车私用:1500CC以内,每次行驶30公里内,缴交公司2元公里;每次行驶超过30公里,缴交1.6元公里。1600CC以上,每次行驶30公里内,缴交公司2.2元公里;每次行驶超过30公里,缴交1.8元公里。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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