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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法律依据:《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人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人民享有,此原则在我国宪法第二条上得以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人权源自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律依据:《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此条直接体现了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原则约束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活动,可以分为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审判独立。
(四)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权制约公权,其二私权制约公权。在我国宪法中表现为①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③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表现为四个方面: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④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二)自愿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①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②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中止达成合意,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做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为: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②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四)诚信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可以简单的概述为:禁止欺诈、禁止权利滥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五)合法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原则,即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既包括政治的公序也包括经济的公序,良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和基本伦理要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七)绿色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倡导性原则的规定。
三、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定,且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的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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