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宁营口国资委市场化选聘市属企业财务总监5人公告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4-29 12:29:24
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营口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营国资发〔2020〕46号)等规定,营口市国资委拟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向部分市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数量
对部分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进行市场化选聘,人员数量:5人。
二、资格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有较丰富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初次聘任年龄一般要求在55周岁以下;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职责
财务总监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对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财务总监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企业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详见《营口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营国资发〔2020〕46号)。
四、管理及待遇
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少于原国有企业专职监事待遇(年薪12万元含“五险”),不高于本企业副职负责人待遇,实行市场化管理,由派驻单位负责。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含试用期一年),任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填写《营口市国资委招聘企业财务总监报名表》,报送相关报名材料。由招聘财务总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通知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发现应聘人员与招聘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二)笔试。笔试总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结束后,所有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均在国资委网站公布。
(三)面试。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者,根据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不超过招聘人数2:1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并在国资委网站公布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名单。面试前出现自动放弃的,应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总分100分,由评委(招聘财务总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介机构专家等)现场打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成绩计算分数。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
(四)确定考察对象。按笔试成绩权重50%,面试成绩权重50%,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照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与招聘人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体检,经体检合格后,确定为考察对象。若体检不合格,则依次替补。
(五)组织考察(背景调查)。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不合格,或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放弃的,需要递补的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决定聘用。综合考虑考察对象的各方面情况,由国资委党委集体讨论确定拟招聘人选,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聘用。公示结束后,营口市国资委、相关市属企业与聘任人员协商工资待遇,签定劳动合同,转接组织、人事关系。
六、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口市国资委招聘企业财务总监报名表》一式三份(贴两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承诺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五)反映本人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
七、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二)报名方式
通过发电子邮件报名。邮箱地址:ykgzwgbk@126.com。联系人:卢艳超。联系电话:0417-2839906。
以上所有材料须提供扫描件,均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报名邮箱,(邮件主题为“姓名+财务总监”),报名日期以邮件发送日期为准,逾期报名无效。报名材料恕不退回,我们承诺为应聘者保密,原件及复印件待笔试环节提供。应聘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
《营口市国资委招聘企业财务总监报名表》和《营口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可从营口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yingkou.gov.cn)“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资源下载”栏下载。
本公告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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