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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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以,民事民事权利能力本身就是一种资格。
时间:自然人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为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的时间,死亡时间《民法总则》规定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的,以该证据,比如,在家里接生,产婆说的时间,有人证在,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户籍登记的,以产婆说的时间为准。
特殊规定:虽然胎儿没出生,但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时,仍然得到法律保护,比如胎儿没出生,但是父亲去世,胎儿仍然有资格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视为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民事行为能力,是说的自己的能力问题,是否可以依靠自己力量实现民商事交易。
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X代表年龄,X>18或者16≤X<18+劳动收入,精神正常。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X代表年龄,8≤X<18或半精神病。
无民事行为能力,X代表年龄,X<8或完全精神病。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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