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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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获得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情况的影响。换言之,心智不健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人,若任由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他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二、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将《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儿童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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