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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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一)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具体情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法律后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一)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从新开始计算。
(二)具体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后果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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