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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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暨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孟庆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免于贫困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实现充分享有人权这一伟大目标,党和政府勇敢面对“消除贫困”这一重大挑战,赋权赋能脱贫攻坚,保障贫困人口尊严。
贫困使人无法获得充分的尊严。贫困会威胁人的生存,成为实现生存权的重大障碍。贫困会限制个体实现个人意愿的能力,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阻碍。贫困会衍生出饥饿、疾病、社会冲突等一系列难题,成为国家治理和发展的困扰。“对各国人民而言,发展寄托着生存和希望,象征着尊严和权利。”要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就必须保障每个人和每个国家的发展权,通过发展促进人权的实现。消除贫困,目的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为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在根本上维护每个人的尊严。
消除贫困的首要问题,是“识别”贫困。通常,人们以某个特定的绝对“收入”数为标准来识别和评估贫困。国际上通行的贫困标准即是以收入划定贫困线。然而,收入既无法准确揭示贫困的本质,也无法有效反映造成贫困的制度原因。近年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年度《人类发展报告》已在很大程度上采用“可行能力”标准替代“收入”来评估贫困。在可行能力视角下,贫困在本质上是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因此,可行能力视角对贫困的性质及原因进行了重新理解,引导人们把注意力从手段转向目的,从关注收入转向可行能力,在扶贫减贫方略上导向赋权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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