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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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考点补充:
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2)夫妻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3)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4)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共有。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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