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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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和之后儒生反复作出义理创化,天道的内涵全然道德化了。这意味着:其一,一切秩序、规则都以德为内涵,刑的性质、价值都概莫能外。其二,刑的最终目的指向德,正所谓“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礼与刑
礼刑关系经常被化约为德刑关系,这种认识并不准确。应该说,礼和刑俱是德的外化表征,同时也是成就德化秩序的必不可少的要件。按照汉代以后儒生的观点,礼对应春,刑对应秋,春、秋俱是自然之所应有,礼、刑也都是人类政治社会之所必需。刑本身就是德的显化,是促成人类德化的手段。也可说,前节所论的礼之质,同样也是刑之质。这个“质”既是孔子所欲成就的善德,也是老子、庄子所推崇的上德、全德。宇宙秩序的完善是德的表现;人类和谐有序且与宇宙秩序(或曰天道)相融洽也是德的表现。先哲在此基础上对礼刑关系的看法要可归为三类:
一是德主刑辅。如曰“天之志,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不过这个层次的德主要指恩德,与刑同属于治术,而非推至极致的善德。
二是礼先刑后。正所谓“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史记·太史公自序》)这表明礼是常态的规则,刑是应对变态情况的规则。两者相互配合以构成完备的社会规则体系。
三是礼高刑低。如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这句话长期以来备受曲解,似与庶人常有礼(俗),卿大夫亦处刑的实情不符。此言实是意在宣示政治、社会身份应与道德水准成正比。同理,直接表征道德水准的礼,较之矫正道德缺陷的刑应居于上位。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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