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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助教 李平
理解中国传统的礼与刑关系,须以传统文化天道自然性(或曰天人合一)、泛政治性、道德性特质为基础,循其本身的脉理加以体认,方能把握礼刑制度、学理制度展开的规律。进而可获得反思当前一般法律观念及西式法律制度、法律理论困境的理论。
“礼”之义
传统语境中的“礼”至少包括三层内涵:
一是礼俗,即民间基于习惯而践行的特定行为模式,尤其是仪式行为。例如婚丧嫁娶中的仪节。现今大部分关于礼与刑、礼与法关系的研讨,主要的关注对象都是实定法与礼俗之间的互动。礼俗之所以被遵行,表面上看是源自习惯、风俗等等,以及社会心理层面的惯性;深究起来,它的生命力更源自于文化传统贯注其中的价值认同。
二是礼文,指礼的外在表现形态,可从两个向度理解:一为礼制,即规范化、制度化的礼的规则。这个意义上的礼制即法制。二为礼仪,是以规范形式呈现出的礼的仪式,例如婚礼、丧礼时的服制等。这些仪式同时也是价值、伦理内涵的表征。规范即价值,乃是理解传统中国礼制的重要前提。
三是礼质,指礼的精神、价值、伦理内涵。把礼质从礼文中抽绎出来,并赋予之以善德的内涵,是孔子对礼文化的最重要贡献,也为之后礼、法、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和方向。礼质是礼文的价值内核,礼文是礼质的外化表现和载体。最理想的状态莫过于“文质彬彬”,但一般情况下两者可能并不完全相契。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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