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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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例如:典型的案例就是八达岭野生动物伤人案,造成一死一伤的损害后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动物园有过错,除非动物园能够自证清白。而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在园区内设置数百个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安全,远离危险。因此,动物园不承担责任。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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