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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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段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中强调:“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我们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是推动我国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重要战略资源。”人工智能是时代之需、发展之要、民生之盼,必须放眼全球,把人工智能发展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主动谋划,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打造竞争新优势、开拓发展新空间,有效保障国家安全。然而,人工智能的发展在便利社会生活,提高人类福利的同时,也对社会治理、政府监管、社会伦理、法律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其中,法律方面的挑战体现在人工智能时代因技术短板、监管漏洞、应用失范等因素而诱发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对此所作出的回应是否精准、有效、及时。
人工智能面对的多种挑战
第一,人工智能对法律原则的挑战。平等原则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为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工智能时代,特别是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对平等原则造成两方面的冲击:一方面是机器人内部间的平等问题。目前,法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三类。然而,伴随着人工智能产品拟人化、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摆在法律面前──应当如何认定智能产品的主体地位。例如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纳入法律主体?若将其纳入法律主体的范畴,权利能力起始和终止时间如何确定?不同类型、不同软件、不同算法、不同智能化程度的机器人是否平等地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对原则的冲击则体现为机器人与人类之间的平等问题,即机器人与人类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部分平等还是完全平等?机器人是否构成刑事法律主体以及如何承担刑罚问责等问题。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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