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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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一)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利讯通供或者体罚、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鼓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略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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