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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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器概念
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二、武器使用原则
1.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原则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三、武器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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