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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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再现】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 D。解析: 选项A.B错误。本题中,陈小美以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进行婚姻登记,意味着陈小美与高甲之间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无所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问题。
选项C错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母亲陈小美为未满18周岁的高小甲变更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未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选项D正确。对子女的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既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据此可知,陈小美有权决定高小甲的姓名,其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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