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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从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涵。
由于这是新增的法律条款,因此很多同学对此条款没有正确的掌握,所以在做题中容易出现错误,那么我们现在就对此条款进行解析: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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