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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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注:"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相反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父母照顾未成年子女,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管理;这两种行为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主观上为他人谋利意思表示
注:主观意图是有为别人谋利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只为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是既为他人也为自己的利益(人我兼顾),但是不可以"纯为自己"的利益。
【例1】甲见邻居乙的房屋失火,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帮忙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则构成无因管理。
【例2】甲的邻居乙居家搬迁到外地多年,原有房屋已垮塌过半,毫无价值。一日,改房屋失火,甲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因乙的原有房屋是否焚毁对乙而言毫无价值,故甲是"纯为自己",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3】张三误把李四的羊当成自己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没有未为李四谋利的意思表示,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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