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作为具有统领性的价值理念,是我们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秉持的价值理念,但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指导性的价值理念还远远不够,还要善于把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因为法律法规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其显著特征是规范要求明确、具体。法律法规以必须做或禁止做的规范形式,确定是非、善恶、对错的标准和界限,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标准化的范式。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全面发挥法治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持续的约束和导向作用,更好塑造人们的良好品行。
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不仅要用法律法规保护和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而且要用法律法规制裁与惩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惩罚是一种体验性教育,受罚后才会形成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自觉。从这个意义上说,依靠法律法规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惩罚,是极具说服力的教育,会有效强化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并非否定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而是要求坚持系统思维,使宣传教育与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协同发力、相辅相成,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合力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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