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电信集团考试招聘公共基础常识(5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06 09:31:46
安居,才能乐业,每个年轻人都梦想在步入社会之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温馨小窝——买套房,再加上不动产本身所具有的投资价值,大众就尤为重视,甚至为了缓解工薪阶层的购房压力,有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限购”、“摇号”等一系列措施,导致现阶段房地产价格一路飙升。因此,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公职类考试的招考中,夫妻财产制度里面有关房屋产权认定的内容一直备受关注。鉴于此,今天我们就就该部分内容进行剖析,以期帮助学员掌握相关考点,同时也能在社会生活中学法、用法。
众所周知,一般认定房屋产权所有者以不动产登记为主。但在日常生活中事情往往错综复杂,从现行法律构架来看,并不能一味的仅以不动产登记来认定房屋所有权者。
如,案例一:小张与晓红结婚后,小张父母全额出资110万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并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不久,小张和晓红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晓红不仅将小张告上了法院还要求分割小张名下的那套房产。出乎晓红意料之外,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小张一人财产,驳回了晓红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二:小王和小刘结婚后,小刘父母首付30万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刘个人名下。购房合同由小刘一人签署,小刘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揭还贷。后小王与小刘吵架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小刘名下房产。经过审理,人民法院最后支持了小王的主张,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何案例一与案例二存在较大区别?
解读: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需要作出限制性解释。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只能理解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在案例二中,小刘父母仅仅支付首付款并不能适用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小刘婚后用住房公积金按揭偿还贷款实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显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妥当。
为此,在这里附上婚后房屋产权认定的知识归纳图,方便学员识记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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