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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板子打到规范不明上,有为执法不力找借口之嫌。对执法主体和范围,广告法明确指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这便堵上了各部门之间因监管不明而相互推诿的大门。
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在这里,"大众传媒""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任何场所"等概念都是明确的,没有细则和司法解释,相关机构认定难度并不大。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利用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这就将变相烟草广告一并禁绝,也不应有理解上的歧义。
例如《报告》中提到的"百度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等网络烟草广告泛滥",就不是一个认定难的问题--互联网属于大众传媒不应该有争议。或许查处互联网上的广告发布者比较困难,但找到广告主还是比较容易的。所以,未查处这类烟草广告,"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再者,烟草广告监管的执法不能只靠运动式的检查和群众举报,而应增强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报告》显示,15个城市中,"仅8城开展了烟草广告的执法检查,其中仅2城提供了相关数据"。众所周知,开展运动式的执法检查,时间固定、动静很大,等同于变相告诉广告违法者"暂时收起来一下",其收效可想而知。但就是这样的执法检查,也只有2个城市有数据,另外6个城市是否真搞了还值得怀疑。
因而,提高执法意识,动真格执法,是做好烟草广告监管工作的关键。在这一点上,应特别强调破除"我国是烟草大国,烟草是重要的税收来源""我国烟民多,烟草广告也是为这部分群众服务 ""烟草广告违法算不上违法,或算不上多大违法"等陈旧观念。认识到位了,相关工作才会跟上去,就会重视广告法的宣传,提高商户对烟草广告违法的认识,提高群众觉悟和举报积极性,增强监管人员执法的主动性。
当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和部门规章还是很有必要,其本身即是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也可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期待全国各地的烟草广告监管状况有一个很大的改观。(刘昌松)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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