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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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可以分为突发环境风险与累积环境风险,前者指突发事故排放或物质泄漏造成污染物瞬时大量排放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后者指人类开发活动中潜在的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具有长远影响的危害行为。环境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应当作为环境风险防控的关键主体。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爆巨大的民意反弹,环境风险即可演化为系统性社会风险,其结果就是付出巨额的行政成本、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削弱政府的权威。在行政法治建设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意识,以"舍我其谁"姿态将其贯彻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
政府决策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评估问题。环境风险必须做到"决策-行为-监督"全环节防控,方能奏效。我们发现,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关于行政决策的立法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决策甚少顾及环境风险防控问题,尤其是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有些决策事项,看起来并不直接涉及环境问题,但事实上与环境风险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比如制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重大措施;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编制各类规划,包括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尽管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我们还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手段规避一些环境风险,但如果在决策阶段就介入,会极大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行政成本,避免资源浪费。
政府决策应充分运用环境利益表达机制,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利益诉求,促进决策更为理性。我们认为,决策阶段的环境利益表达将会最大程度地弥合分歧,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促进政府形成最优决策方案。较之环境利益的事后表达,事前表达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从常州外国语"毒地"事件来看,在常州外国语搬迁的决策过程中,利益各方主体的表达有限,待建成开学,主要的利益主体家长方面在发现诸多环境问题后方才开始表达环境利益诉求,期间采取了各种激烈表达方式。这种环境问题的事后表达,通常发生于环境风险凸显以后,极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权威。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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