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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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原因:
按说,法律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恶行的惩罚并不轻,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将相关犯罪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只要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不管其为何种身份,都将构成犯罪,最高获刑7年。然而我们为什么依然没能斩断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链条呢?究其原因,恐怕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物业管理、宾馆住宿、快递等诸多社会服务领域,相关机构、组织收集并储存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只要有一环出现管理疏漏或者工作人员故意出售、泄露,就可能导致个人信息非法流出。而相关行政执法如同九龙治水,部门定位、权限等不明确。二是相关犯罪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一般只有在追究电信诈骗等下线犯罪的过程中,才去顺藤摸瓜地发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恶行。三是在打击相关犯罪的过程中,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处理,并没有深挖到底,既没有揪出犯罪链条上的所有违法者,更没有对管理不善相关单位的渎职人员进行追责。四是只注重追究犯罪,忽略了日常行政执法,更没有对涉个人信息机构、组织实现有效管理。
提出措施:
首先,应强化涉个人信息机构、组织的管理责任,可以立法要求这些机构、组织使用个人信息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采取代号化或加密处理等方式,去除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因素,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对公民个人的影响。另可建立个人信息系统查阅,商家更应做好防范措施,提升产品和传输服务的安全性能,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这既是网络安全法赋予的法定义务,又是其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应尽职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应该为购买使用家庭智能摄像头的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终端软件和数据传输服务,确保消费者隐私不被泄露,否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留痕制度,谁接触过哪些个人信息都必须留痕备案,以便将来倒查责任。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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