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无偿分配给各会员国用以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
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特别提款权,并于1970年按成员国认缴份额开始向参加特别提款权部的成员国分配特别提款权。迄今为止,基金组织已分配约214亿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作为各国国际储备资产的补充,较其它储备资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特别提款权获得更为容易。普通提款权的获得要以成员国的缴足摊额(份额)为条件,而特别提款权是由基金组织按参加国的摊额予以“分配”,不需缴纳任何款项,且这项权利的动用也不必事先定什么协议或事先审查。第二,普通提款权的融通使用需要按期偿还,而特别提款权无需偿还,是一种额外的资金来源。第三,特别提款权是一种有名无实的资产,虽然被称为“纸黄金”,但不像黄金那样具有内在价值,也不像美元、英镑那样以一国政治、经济实力作为后盾,而仅仅是一种用数字表示的记帐单位。第四,特别提款权仅仅是一种计价结算工具,不能直接用于流通手段。
为了更具体地了解特别提款权,下面从几个方面作一分析。
1、特别提款权的定价
特别提款权的定价经历了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创立初期,特别提款权定价方法是:一特别提款权等于当时的一美元,或35特别提款权等于一盎司黄金。
第二个时期是1974年7月1日到1980年底,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黄金与国际货币制度的脱钩以及美元币值的不稳定,基金组织采用了一种加权平均的方法来确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基金组织选择了在过去5年中出口贸易占世界出口贸易比重超过1℅的16个国家的货币,以16国各自对外贸易在16国总贸易中的百分比作为权数,分别乘以16国货币计算当日(或前一天)在外汇市场上对美元的比价,来求得特别提款权当天的美元价值,然后再通过市场汇率,套算出特别提款权同其它货币的比价。
第三个时期指1981年一直到现在。为了简化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扩大商业应用,改用世界贸易中5个主要国家(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的货币来定值,各种货币的权重由这些国家的商品、劳务出口数值和基金组织各成员国官方持有这些货币的总额来确定,并规定每五年的第一天对各种货币权重修改一次,至今已修改四次,其中2001年以欧元替代了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如表
特别提款权的计算权数变化表
|
美元 |
德国马克 |
法国法郎 |
日元 |
英镑 |
1981年1月1日 |
42℅ |
19℅ |
13℅ |
13℅ |
13℅ |
1986年1月1日 |
42℅ |
19℅ |
12℅ |
15℅ |
12℅ |
1991年1月1日 |
40℅ |
21℅ |
11℅ |
17℅ |
11℅ |
1996年1月1日 |
39℅ |
21℅ |
11℅ |
18℅ |
11℅ |
2001年1月1日 |
45℅ |
29℅(欧元) |
15℅ |
11℅ |
2、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和用途
由于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是用5种主要货币汇率加权平均后求得的,因此,与之对应,特别提款权资产的利率也是用这5种货币的市场利率经加权平均后求得。特别提款权的持有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持有人,它指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各国政府,到1993年3月底已达到175个国家和地区。另一类是指定持有人,它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指定可以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的区域性或国际性金融机构,包括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和开发协会、亚洲开发银行、瑞士国民银行等16个。
特别提款权的使用仅限于政府之间,具体来说有两类用途。
第一类:出于平衡国际收支的需要,会员国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与基金组织指定的另一个会员国交换外汇。基金组织在考虑各会员国国际收支大小和储备状况的原则上指定会员国提供货币交换特别提款权。不过,一个会员国提供货币的义务,在其特别提款权持有量达到累计分配份额的三倍之时便终止。
第二类:国际收支平衡的会员国也有资格在各种支付转移中随意使用特别提款权,这些情况包括各会员国之间以及与指定持有人之间的各种协议交易和融资,如:①通过与其它会员国签订协议以换购外汇。②按交易双方协定的利率和期限发放特别提款权,本息偿还可采用特别提款权。③以特别提款权清偿债务。④以特别提款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⑤使用特别提款权可进行捐赠或赞助。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特别提款权是一种依靠国际纪律而创造出来的储备资产,它的分配是无偿的,它具有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储藏手段等职能,但不具备流通手段的职能,不能被私人直接用于国际商品的流通,因此,它还不是一种完全的世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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