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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口罩“发国难财”,如何依法打击?
问:当前口罩、防护服等成为紧俏资源,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牟利空间,公安机关近期破获大量相关案件。请问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对于上述种种“发国难财”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打击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制造、出售假劣防护用品,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早在1993年即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均作了规定。如:生产者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囤积防护用品、哄抬物价,是一种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王爱立: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妨碍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对这些违法犯罪必须依法坚决严厉打击。
从实践看,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实施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刑事法律依据和措施规定总体上是充分的、有效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适用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解释、指导。根据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所提到的破坏有关防护用品资源的违法犯罪,可区分情况,适用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是,对以销售疫情防控用品为名,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等规定处罚。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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