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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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是一外企的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故把自行车委托给朋友邓某保管,后邓某因投资失败缺钱把自行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自行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检查时把艾某和自行车一起扣押,那么有权从公安机关处取回自行车的是()
A.邓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答案】C。解析:解析:《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见,质权作为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由题干可知,李某取得了该车的质权。后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虽然后来车被艾某偷走,但方某作为车的所有权人仍然具有车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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