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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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2019年7月9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虽然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老话,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体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然而,在教学实践中,为了正常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一些教师仍会对违纪学生采取罚站、打扫卫生等惩罚。不过,这对于教师来说依然存在"风险"。"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惩戒学生我们心里有担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学校小学部教师告诉记者,老师们怕学生心里受不住,怕家长来学校闹,更怕由于简单的罚站给自己带来职业风险,都谨慎对待惩戒学生。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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