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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1-13 08:55:16
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已转让面积达到可转让面积的85%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清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进行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僧值税清算:①、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转让面积达85%以上,或者比例未超过85%,但剩余的已经出租或自用;②、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申请注销登记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税函[2010]220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清算时,已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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