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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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知”难以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
“不知法律不免责”
——英国法谚
行为人长期活跃于鹦鹉饲养圈子,也声称不知道这些并非我国原产的鹦鹉属于保护动物,则可信度较低。其次,即使真的不知晓,行为人仅需要知道政府、社会对这种行为持否定性评价,就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在捡到鹦鹉之初,就有义务自己去查阅相关法规,了解情况。
2.本案是对特殊减轻制度的运用。
一方面,贯彻了刑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了罚当其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鹏明知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结合其危害行为、违法性认识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但是,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案件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处理结论是正确的,避免了轻罪重罚。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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