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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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起止时间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事业单位考察之中相对较为简单,基本上都是讲义原文考察,对于这一块的记忆压力是相对较简单的。有时考察方式为直接提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何时产生何时消灭,在这块考察相对较深的是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考察通常结合继承关系结合,我们要深刻记忆的是遗产继承或接受赠与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里的具有是“视为”,该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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