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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
称《贯彻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Eg.老贾有三个孩子,贾一、贾二、贾三。贾一英年早逝,育有一子贾宝。现如今老
贾去世。在代位继承中,对贾一的身份没有要求,不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法律拟制的血亲,他只要是贾一的子女就可以。但是,对贾宝的身份就有限制了,如果贾宝和贾一之间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此时贾宝就享有代为继承权。必须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的情况下,贾宝才有代为继承权。并且不受代数限制。
(三)先死亡的子女生前未丧失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
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由此看出,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生前由于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则会连带导致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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