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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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思想家、比较法学创始人之一的孟德斯鸠曾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这一表述,通俗来说,就是法律制度必须本地化,即必须符合一个国家所倡导的价值、所传承的文化、所遵循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诸要素。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入了第1条,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总则》的宗旨和灵魂。总则编作为民法典草案的开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整个法典第一条的重要内容和整个法典的价值所倚。
综观整个民法典草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基本内容,在草案中都有体现。比如富强,富强即国富民强,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传统民法以交易为中心,本质上就是服务于交易和财富的创造。民法典草案所包含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其实就是力图通过对私人权利的保护,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民富国强的价值目标。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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