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12-28 11:31:15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取得权支付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之和,有三种形式: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补缴的出让金;C.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两出让金一地价款”。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开发的间接费用(该费用要特别注意)。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折近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支出”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国税发[2006]187号文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开发的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民、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返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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