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12-28 11:14:46
2-7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1.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不同税率:从高适用税率
不同征收率:从高适用征收率
税率VS征收率: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处理——依纳税人的主业判断
情形 税务处理 举例
一般规定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 建材商店销售木地板的同时负责安装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 美容店提供美容服务时销售美容产品
特殊规定: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2011年23号公告)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分别纳税 销售本企业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
利用购进货物提供建筑业劳务 营业税 购入建材,包工包料建筑房屋
【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装修公司提供辅助材料为客户进行房屋装修服务
B.美容店提供美容服务时销售美容产品
C.建材商店销售木地板的同时负责安装
D.中国联通公司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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