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起止时间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是高频考点,需要各位童鞋们准确记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知识点主要是单选和判断题的考察,各位童鞋准确记忆即可。那么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呢?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那就以户籍证明为准,如果户籍证明也没有那就以其他证据为准。所以关于这一知识点,需要各位童鞋准确记忆。
三、关于胎儿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本身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胎儿的规定,在咱们考试中一般是结合民法继承的知识点考察的,偏向理解性,以单选题考察为主,难度适中。
责编:hejuanhua
下一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