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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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通过以上三种婚姻效力的比较,大家是不是对于婚姻的效力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将这“三姐妹”攻克。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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