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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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的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丁无偿归还金毛犬
C.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答案】A。解析:A项,乙捡到甲的金毛犬后将其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丙,乙属于无权处分人,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所以A项正确;B项,《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丁属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其是向具有经营资格的宠物店店主丙处买得该狗并且支付了市场价,故甲在要求丁返还狗时应向其支付购买狗的费用,而非无偿,所以B项错误;C、D项,由《物权法》第109条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本题中,该金毛犬为乙拾得的,即该狗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C、D两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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