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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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人无处分权,在此处需要注意,若出让人为有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合同,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容易和一房二卖、一车二卖等知识点混淆,如:甲要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乙,乙已支付合理对价,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丙支付合理对价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第三人丙,注意丙在取得该房屋时并非基于善意取得,而是通过正常的买卖途径取得,因为在此情形中,甲与乙之间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房屋所有权还在甲手中,甲将其卖给第三人为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此处的善意强调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的价格强调为市场价或者以交易习惯确定的价格;
(4)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财产的所有权要求已经发生转移。
但是要注意,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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