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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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哪一情形经营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甲经营电子产品,顾客小王购买了其出售的电脑,在使用的第30天,电脑因电池质量问题爆炸导致小王面部被割伤
B.乙在逛超市的时候,被该超市保安以怀疑盗窃为由带至保卫室搜查随身包袋,双方争执过程中乙的包袋被扯坏
C.丙购买一双皮鞋,已过了和鞋店约定的免费保修期,一日因下雨,该鞋严重脱胶,丙拿鞋子去鞋店修理,鞋店以过了保修期为由拒绝免费保修
D.电视购物广告宣传美白产品,丁购买该产品,但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丁在使用后皮肤溃烂
1.【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选项电脑的电池是从物,销售者对其仍需承担瑕疵担保义务;B选项超市工作人员因非法搜查使消费者财物受损,承担过错责任。而此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超市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D选项是产品侵权责任。C选项中的鞋子已经超出保修期,不能为前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8项包摄,故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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