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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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觉无从下手,速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形态之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甲要杀乙,最终乙并未发生死亡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甲前往乙的住所杀乙,得出甲的行为处于杀人行为的准备阶段,且该行为给受害人乙的生命权制造了一个危险,因此D选项排除;本案甲不能继续实施犯罪是由于警察在乙家附近活动给予甲心理压制大,题干中描述“感觉无从下手”可知,甲是被迫放弃;且是准备阶段的被迫放弃,因此成立犯罪预备。根据刑法学理论,本案行为人认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还能继续实施,构成犯罪预备;行为人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不能继续实施,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A。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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