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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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我国物权法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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