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计算问答题】2012年A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料加工业务保税进口料件一批,到岸价格400万元,海关暂免征税予以放行,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价款为1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238万元。外销进料加工货物的出口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要求计算当期应缴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免抵税额及实际留到下期抵扣的税额。(该企业采用实耗法核算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价,计划分配率为23%;假定上述货物内销时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
【答案及解析】
(1)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1+10%)×17%=93.5(万元)
国内采购环节的进项税为238万元
进料加工业务保税进口料件由于没有缴纳过增值税,因此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不能与纳过税的情况一样对待,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实耗法确定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1000×23%=230(万元)
出口货物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300-230)×(17%-11%)=46.2(万元)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93.5+238-46.2+50=335.3(万元)
(2)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免税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204-335.3=-131.3(万元)
(4)由于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限额时要扣减已享受过的优惠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230)×11%=84.7(万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131.3万元>当期免抵退
税额84.7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84.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留抵税额=131.3-84.7=46.6(万元)。
一、会议背景
举办时间:于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
参会人员:中央委员202人,候补中央委员169人。
通过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总体目标、时间表
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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