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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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他人实际掌握、控制、监视和管理财物的情形。比如,穿戴在别人身上的衣物、饰品,把持在别人手上的工具、器械等,这些都是最为常见的他人占有之物。
二是他人依靠其支配下的机械器具占有财物的情形。此时,占有权人虽然没有亲手管领财物,但凭借其对特定机器的支配而概括占有了其空间内的财物。比如,猎人、渔民等在数公里、数十海里外设置的陷阱、渔网里的捕获物,都是他们的占有物。再比如,自动售货机里的饮料、ATM机里的现金,也都是机器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三是他人概括支配的封闭场所范围内的财物。例如甲从餐厅的单人式厕所,将乙忘在厕所内的一部手机取走,判例认为成立盗窃罪。因为,甲所不法取得的手机属于餐厅管理人的占有物。本来乙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但当其将手机忘在封闭的厕所空间时,手机就脱离了乙的占有范围,餐厅管理人就完全可以凭借其对封闭空间的概括支配而承继性地占有这部手机(承继的“二次占有”)。在此,作为占有权人的餐厅管理人和作为本权人的顾客乙都是被害人,只是后者是最终的被害人。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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