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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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根基与起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行政主体属法学概念,其核心是具有权、名、责的组织,而非所谓的公务员,这是前提概要。行政主体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难点,其在事业单位中的突出重要性体现在行政主体会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合起来进行考查,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试题难度。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既已谈到其为组织,也就意味着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而是行政主体中的工作人员。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其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包括一般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派出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即为国、省、市、县、乡等政府。专门行政机关指的是一级政府下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即国务院的部委行署、省级政府的厅级部门、市级政府的局级部门、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局或是分局),乡没有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在我国有三种情况,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若干行政公署。撤地改市后,多数地区都没有行政公署了。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随着我国的机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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