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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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监护
(1)指定监护的概念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抢或者推诿),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2)指定监护的机关
①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
②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注意:这部分是民法总则较之民法通则的修改点: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是新增。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里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遗嘱监护的主体仅限:父母,且父母须担任监护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意义就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父母是最会为孩子考虑的,所以必须得是父母的遗嘱,这部分也是新增考点,大家要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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