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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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在此年龄段不论行为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设定的出发点在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身体还是心智都是极其不成熟的,因此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同时也为了他们更健康的成长,我们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针,以教为主,寓教于罚。因此对于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通常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前面提到的13岁大连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童的案件中,最后该男孩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收容教育3年;还有再之前的12岁男孩杀母案中,最后该男孩也是被释放,并最终回到了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二、相对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大行为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的任何行为都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例如15岁的张三去盗窃银行,并且盗窃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但鉴于他的年龄我们仍旧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盗窃过程被恰巧经过此地的李四看到了,张三为了灭口而杀害了李四。这个时候对于杀人的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经常将这八大行为概括为“烧杀淫掠,伤投爆毒”,需要注意的是“伤”需要达到重伤或死亡的程度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轻伤,我们也是不予追究的。由此可见,文章开头提到的15岁中学生砖打老师一案,被害老师被砖头猛砸9下,致其颅内损伤严重,已送至ICU抢救。这起案件中该名中学生已涉嫌故意伤害而被警方刑事拘留,他的行为显然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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