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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
(一)指定监护的前提: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二)指定监护的机关: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三)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确立之前,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四)指定监护的效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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