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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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可以通俗理解为是“收罚款”。
(一)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因为自己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就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所以复议诉讼也不能停止执行。
(二)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不能自行收缴。大家试想如果一个岗位既能开罚单,又能收罚款,则很容易产生截留私分、以权谋私的情形。所以由行政主体开罚单,由指定的银行收罚款(当事人要在十五日内缴纳),再由银行上缴国库。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这其中有一项例外情况:当场收缴
1.当场收缴适用情形: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注意在第三种适用情形中只能当事人主动提出而不能机关主体要求对方当事人当场缴纳。
2.当场缴纳程序: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工作人员2日内交到单位,单位2日内交到银行。
综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内容,需要重点掌握其中的条件以及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对比内容,这部分知识点需要理解并记忆。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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