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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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1)普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
第一种情况的普通期间很好理解,那么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如何理解?我们举例说明:马航事件发生在2014年,这是一个典型的意外事件,那么这个时候如果要申请马航上的遇难者宣告死亡,至少要等到2016年,也就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假如在2015年的时候,马来西亚政府找到了飞机残骸,并且证明上面不可能有人生存了,那么想要申请宣告死亡,就不需要等到2016年了,这就是第三种情形。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是不告不理的。所以要想申请宣告死亡就一定得有人主动去法院申请。那么谁有这个资格呢?——利害关系人。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就是与失踪人有人身或财产上的利害关系,比如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但是这里有个民法总则较之民法通则的重大修改点: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也就是说这些利害关系人谁都可以向法院去申请,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4.由法院宣告
因为宣告死亡只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推定被申请人死亡,判决一旦作出会对被申请人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为了谨慎、慎重的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宣告前应该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分别是:一般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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